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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76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764號原 告 陳啓睿被 告 黃水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8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萬2000元及自民國115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萬2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9日將其所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提供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使用,嗣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利用上開SIM卡註冊通訊軟體LINE暱稱「Rouyun823」帳號,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4年6月20日起,以上開「Rouyun823」帳號向原告佯稱:可代操玩百家樂娛樂城賺錢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4年7月27日起,陸續購買價值相當於新臺幣(下同)60萬2000元之泰達幣後,再將該等泰達幣轉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所指定之電子錢包,致被告受有上開財產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如數賠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前段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犯罪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因遭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以被告提供上開SIM卡所註冊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詐欺,致轉出上開泰達幣等情,業據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1846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等詳如該案刑事判決所示),有該判決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上開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確有上開所述行為事實無疑。被告雖辯稱其並未犯罪,然所為辯解,業經本院於上開刑事判決內駁斥在案,自無足取。

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有明文,查被告既以上開幫助詐欺犯行,致原告遭詐欺而交付款項,並受有上開財產損害,依上述說明,核屬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致原告受有損害,且係幫助人,應認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當屬有據。

四、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觀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甚明。查原告所請求上開給付,性質上為因回復原狀而為金錢給付,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5年9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自得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86之1頁)之翌日115年9月2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115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其餘請求權基礎,經審核後無足為原告更有利之認定,故不予審究論列。

五、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所用之證據及調查證據之聲請,經審酌後認不足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述,附此說明。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末此說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