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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80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807號原 告 A1 (詳卷)被 告 張哲瑋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75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A02被訴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2日以115年度易字第175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