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915號原 告 吳建偉被 告 吳建遠
吳慧君黃氏紅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91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傷害部分因原告已對被告吳建遠、吳慧君、黃氏紅撤回刑事告訴,此部分(傷害罪)業由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191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但經原告請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亦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原告本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傷害罪、強制罪所生之損害)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蔡咏律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