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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99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997號附民原告 黃琬純 (年籍詳卷)附民被告 葉哲嘉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易字第98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訟法第488 條規定其故在此。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葉哲嘉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115年10月15日以115年度易字第982號判決在案,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10月5日始具狀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為憑,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因上開刑事案件已經言詞辯論而終結,自無程序可資依附而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違,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原告仍得依法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