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053號原 告 江苡瑈被 告 潘芊燕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41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5年度訴字第20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