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09號原 告 鄭劭軍被 告 朱芳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5年度易字第9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竊盜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92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本應駁回本件原告之訴,惟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表示:若諭知無罪之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等語,揆之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因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並未如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之規定,是本件應依附刑事案件之審理,由法官一人獨任裁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彥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