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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1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11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被 告 鐘仕峯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7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沈芳伃法 官 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睿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