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130號附民 原告 陳祈憲附民 被告 鄭琮霖
鄭芝涵洪嘉懋
鑫林不動產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游季蓁附民 被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彭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1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鄭琮霖及洪嘉懋(其餘附民被告並非該案之被告,僅係因附民原告主張民法侵權行為認應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5年度易字第1137號判決無罪,依據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盈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