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1169號附民原告 楊鎧祥附民被告 葉湘勤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6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