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 告 AC000-K114131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黃書炫律師被 告 曾章益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628號,後改分為115年度簡字第4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