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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1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 告 薛鏗郎被 告 龔玉梅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7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779號被告龔玉梅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月29日宣判。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始於同年1月19日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然如被告或檢察官對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上訴,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原告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向審理之第二審法院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倘被告或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者,原告自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