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原 告 黃寶釵被 告 鄭竣瑜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5年度訴字第34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鄭竣瑜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謝昱法 官 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