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0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050號附民原告 陳怡岑附民被告 陳泳綸(起訴狀誤載為陳詠綸)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縱嗣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要件之欠缺獲得補正,法院仍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以其對被告提告詐欺等一案,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少連偵字第198、251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為由,於民國115年9月29日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同年10月1日繫屬於本院,惟相關卷宗證物尚未送交本院,被告目前尚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業經本院刑事科查核在卷,原告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前即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