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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09號附民 原告 陳弘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法扶律師)附民 被告 蔡旻諺

陳志宏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34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法 官 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琦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