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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 告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文成被 告 吳振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陳耀仕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陳宗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陳宗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612號,被告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陳澤榮

法 官 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