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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5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351號原 告 李盈亨被 告 CHIN YUK KANG(中文名:陳玉康,馬來西亞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2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遲至115年2月13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可憑。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已違背前揭規定,且無從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