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315號原 告 詹惠雯被 告 邱聖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5年度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彥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