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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324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 告 台南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代 表 人 郭豐任 (住所詳卷)被 告 朱世禹 (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2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朱世禹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