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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4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78號原 告 張逸凱 年籍詳卷被 告 蔡旖宸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0號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旖宸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115年2月26日宣判在案。茲原告於本件辯論終結後檢察官提起上訴前之115年3月6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惟本件刑事部分,如有上訴情事,原告自可於檢察官上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如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