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 告 鄭陽和被 告 高鋕安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83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威龍法 官 陳昱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