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09號原 告 黃汀慰 (地址詳卷)被 告 王聞謙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0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莊玉熙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杰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