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33號原 告 家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彩玲被 告 曾家榮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5年度易字第324號,現改分為115年度簡字第315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昕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