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635號原 告 王國豪被 告 顏光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易字第100號被告顏光志竊盜案件,已於民國115年3月3日辯論終結,並業於115年3月26日宣判;惟原告係於115年3月26日始向本院遞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及蓋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查。是原告既係於上開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之規定顯有未合。從而,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告之訴雖經本院駁回,然原告仍得依法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案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澤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睿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