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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7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762號附民原告 蘇筱婷附民被告 張鈞雅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5年度易字第4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