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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7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706號附民原告 黃以芳附民被告 張文良

林柏諺

林禾益

蘇煒倢上列當事人間因115年度附民字第706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涉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