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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7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09號原 告 林錦龍被 告 潘佳欣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890號被告潘佳欣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斌法 官 謝 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