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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73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733號原 告 魏○霖被 告 陳湘凌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犯本院115年度訴字第665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7日9時52分起先後進行準備程序、審理程序後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27日宣判,開庭時間已於同日10時16分結束,有該刑事判決、115年4月7日報到單及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惟查,原告係於本院115年4月7日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上午12時16分始向本院遞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該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可憑,是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與前揭規定未合,洵非適法,故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又本件係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民事通常程序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昱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