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842號原 告 周予媜被 告 張菀宸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3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解家寧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