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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8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846號原 告 許○興 (真實姓名、住居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 許寒菁 (住居資料詳卷)被 告 郭聰傑

翁英華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25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被告郭聰傑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翁英華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原告主張被告翁英華明知被告郭聰傑未領有駕駛執照,而放任被告郭聰傑駕駛其所有之車輛,被告2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均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