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806號原 告 陳竣緯即緯勝工程行被 告 謝松男
蕭傑全上列被告因115年度易字第548號、115年度簡字第1309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且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刑事案件(115年度易字第548號、115年度簡字第1309號)部分,已於民國115年3月31日判決,原告於115年4月1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證,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綜上,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徐慧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