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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9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91號原 告 尹兆瀚被 告 林廷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易字第8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尹兆瀚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犯行,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80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誼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