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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9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915號原 告 何育瑄 地址詳卷被 告 NG BOON HENG(中文姓名:黃文興,馬來西亞籍)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

二、查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54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於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547號中,原告遭詐騙部分,並非在本案審理範圍(原告部分業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150號判決確定在案),是原告並非本案被害人,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