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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9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922號附民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00、00樓代 表 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暨送達代收人 林泰均附民被告 莊圍全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5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法 官 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