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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89 年親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親字第八三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裁判日期:200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