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親字第八三號 原 告 丙○○被 告 乙○○兼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之訴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