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親字第六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兄弟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楊育民裁判案由:確認兄弟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