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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0 年親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親字第六二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兄弟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楊育民

裁判日期:200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