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戊○○送達代收人 劉五一相 對 人 丁○○
丙○○甲○○己○○乙○○庚○○辛○○右當事人間因確認祭祀公業解散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陸佰零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確認祭祀公業解散無效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號及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三號判決確定,其中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王 獻 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白 貴 珠~F0~T40計算書:(新台幣)
1、第二審裁判費:壹佰壹拾肆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
2、郵 資:壹仟伍佰貳拾元。
3、本件程序費用:叁佰零陸元。合計:壹佰壹拾肆萬肆仟陸佰零壹元。
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日期:200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