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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1 年家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戊○○丙○○丁○○右當事人間因確認祭祀公業解散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叁拾玖元。

相對人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叁拾玖元。

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陸佰伍拾陸元。

相對人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陸佰伍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確認祭祀公業解散無效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五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戊○○各負擔百分之十,由相對人丙○○、丁○○各負擔二百分之五五,餘由原告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 官 王 獻 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九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白 貴 珠~F0~T40計算書:(新台幣)

1、裁 判 費:柒萬陸仟零柒拾柒元。

2、郵 資:叁仟柒佰玖拾肆元。

3、差 旅 費:貳仟陸佰元。

4、翻 譯 費:柒佰元。

5、測 量 費:叁萬玖仟零壹拾元。

6、本件程序費用:貳佰零肆元。合計:壹拾貳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其百分之十為壹萬貳仟貳佰叁拾玖元,其二百分之五五為叁萬叁仟陸佰伍拾陸元。

裁判日期:200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