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家簡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簡字第5號原 告 吳 晉 任被 告 翁 水 石

翁 水 盛翁 進 豐翁 秋 菊翁 秋 燕鄭 菊翁 嘉 隆翁 秋 暖翁 水 祥翁 秋 媚翁 秋 碧翁 文 柱鄭翁千味翁 金 霞翁 南 雄翁 金 月翁 笑翁 金 治陳翁金娥翁 金 蓮吳 素 芬翁 瑞 雲翁 嘉 男翁 李 美翁 淑 敏翁 振 坤翁 川 生翁 振 順翁 淑 珍翁 啟 宗翁 詠 詳翁 意 捷翁 筱 捷翁 承 毅翁 沛 緁蔡翁柳花吳 靜 淳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 怡 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翁碑之遺產即本院105年度存字第434號、105年度存字第476號清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准予分割如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翁水石、翁水盛、翁進豐、鄭菊、翁水祥、翁嘉隆、翁秋媚、翁秋碧、翁秋暖、鄭翁千味、翁南雄、翁金月、翁笑、翁金治、陳翁金娥、翁金蓮、翁金霞、吳素芬、翁瑞雲、翁嘉男、翁李美、翁振坤、翁振順、翁淑珍、翁淑敏、翁啟宗、翁詠詳、翁意捷、翁筱捷、翁承毅、翁沛緁、蔡翁柳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係被繼承人翁碑之繼承人,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翁碑之遺產即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434、476號提存物須共同領取,但因協議不能,致無法領取,為此爰依法訴請裁判分割,分割方法為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如附表所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翁水石、翁水盛、翁進豐、鄭菊、翁水祥、翁嘉隆、翁秋媚、翁秋碧、翁秋暖、鄭翁千味、翁南雄、翁金月、翁笑、翁金治、陳翁金娥、翁金蓮、翁金霞、吳素芬、翁瑞雲、翁嘉男、翁李美、翁振坤、翁振順、翁淑珍、翁淑敏、翁啟宗、翁詠詳、翁意捷、翁筱捷、翁承毅、翁沛緁、蔡翁柳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翁秋菊、翁秋燕、翁文柱、吳靜淳、洪怡婷、翁川生均聲明同意分割本件遺產,並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翁碑於民國16年8月21日死亡,遺有本院105年度存字第434、476號清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

又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翁碑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所示,且兩造就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數件、除戶謄本數件、提存通知書影本2件、繼承系統表1件為證,並為被告翁秋菊、翁秋燕、翁文柱、吳靜淳、洪怡婷、翁川生所不爭執,又被告翁水石、翁水盛、翁進豐、鄭菊、翁水祥、翁嘉隆、翁秋媚、翁秋碧、翁秋暖、鄭翁千味、翁南雄、翁金月、翁笑、翁金治、陳翁金娥、翁金蓮、翁金霞、吳素芬、翁瑞雲、翁嘉男、翁李美、翁振坤、翁振順、翁淑珍、翁淑敏、翁啟宗、翁詠詳、翁意捷、翁筱捷、翁承毅、翁沛緁、蔡翁柳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從而,原告訴請本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翁碑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將兩造所繼承被繼承人翁碑之遺產即本院105年度存字第434、476號清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依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如附表所示,此為被告翁秋菊、翁秋燕、翁文柱、吳靜淳、洪怡婷、翁川生所同意,另被告翁水石、翁水盛、翁進豐、鄭菊、翁水祥、翁嘉隆、翁秋媚、翁秋碧、翁秋暖、鄭翁千味、翁南雄、翁金月、翁笑、翁金治、陳翁金娥、翁金蓮、翁金霞、吳素芬、翁瑞雲、翁嘉男、翁李美、翁振坤、翁振順、翁淑珍、翁淑敏、翁啟宗、翁詠詳、翁意捷、翁筱捷、翁承毅、翁沛緁、蔡翁柳花就上開分割方法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核該分割方式對於兩造堪認公平合理,從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依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方法分割。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1條第2款、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芬附表:

┌──┬──────┬─────┬─────────┬─────────┐│ │ │ │105年度存字第434號│105年度存字第476號││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提存金額新台幣 │提存金額新台幣 ││ │ │ │344,557元,每人應 │213,621元,每人應 ││ │ │ │受分配之金額(元以│受分配之金額(元以││ │ │ │下四捨五入) │下四捨五入) │├──┼──────┼─────┼─────────┼─────────┤│ ⒈ │原告吳晉任 │ 36分之1 │ 9,571元 │ 5,934元 │├──┼──────┼─────┼─────────┼─────────┤│ ⒉ │被告翁水石 │ 40分之1 │ 8,614元 │ 5,341元 │├──┼──────┼─────┼─────────┼─────────┤│ ⒊ │被告翁水盛 │ 40分之1 │ 8,614元 │ 5,341元 │├──┼──────┼─────┼─────────┼─────────┤│ ⒋ │被告翁進豐 │ 40分之1 │ 8,614元 │ 5,341元 │├──┼──────┼─────┼─────────┼─────────┤│ ⒌ │被告翁秋菊 │ 40分之1 │ 8,614元 │ 5,341元 │├──┼──────┼─────┼─────────┼─────────┤│ ⒍ │被告翁秋燕 │ 40分之1 │ 8,614元 │ 5,341元 │├──┼──────┼─────┼─────────┼─────────┤│ ⒎ │被告鄭菊 │ 48分之1 │ 7,178元 │ 4,450元 │├──┼──────┼─────┼─────────┼─────────┤│ ⒏ │被告翁水祥 │ 48分之1 │ 7,178元 │ 4,450元 │├──┼──────┼─────┼─────────┼─────────┤│ ⒐ │被告翁嘉隆 │ 48分之1 │ 7,178元 │ 4,450元 │├──┼──────┼─────┼─────────┼─────────┤│ ⒑ │被告翁秋媚 │ 48分之1 │ 7,178元 │ 4,450元 │├──┼──────┼─────┼─────────┼─────────┤│ ⒒ │被告翁秋碧 │ 48分之1 │ 7,178元 │ 4,450元 │├──┼──────┼─────┼─────────┼─────────┤│ ⒓ │被告翁秋暖 │ 48分之1 │ 7,178元 │ 4,450元 │├──┼──────┼─────┼─────────┼─────────┤│ ⒔ │被告翁文柱 │ 8分之1 │ 43,070元 │ 26,703元 │├──┼──────┼─────┼─────────┼─────────┤│ ⒕ │被告鄭翁千味│ 8分之1 │ 43,070元 │ 26,703元 │├──┼──────┼─────┼─────────┼─────────┤│ ⒖ │被告翁南雄 │ 84分之1 │ 4,102元 │ 2,543元 │├──┼──────┼─────┼─────────┼─────────┤│ ⒗ │被告翁金月 │ 84分之1 │ 4,102元 │ 2,543元 │├──┼──────┼─────┼─────────┼─────────┤│ ⒘ │被告翁笑 │ 84分之1 │ 4,102元 │ 2,543元 │├──┼──────┼─────┼─────────┼─────────┤│ ⒙ │被告翁金治 │ 84分之1 │ 4,102元 │ 2,543元 │├──┼──────┼─────┼─────────┼─────────┤│ ⒚ │被告陳翁金娥│ 84分之1 │ 4,102元 │ 2,543元 │├──┼──────┼─────┼─────────┼─────────┤│ ⒛ │被告翁金蓮 │ 84分之1 │ 4,102元 │ 2,543元 │├──┼──────┼─────┼─────────┼─────────┤│  │被告翁金霞 │ 84分之1 │ 4,102元 │ 2,543元 │├──┼──────┼─────┼─────────┼─────────┤│  │被告洪怡婷 │ 96分之1 │ 3,589元 │ 2,225元 │├──┼──────┼─────┼─────────┼─────────┤│  │被告吳靜淳 │288分之5 │ 5,982元 │ 3,709元 │├──┼──────┼─────┼─────────┼─────────┤│  │被告吳素芬 │ 36分之1 │ 9,571元 │ 5,934元 │├──┼──────┼─────┼─────────┼─────────┤│  │被告翁瑞雲 │ 12分之1 │ 28,713元 │ 17,802元 │├──┼──────┼─────┼─────────┼─────────┤│  │被告翁嘉男 │ 24分之1 │ 14,357元 │ 8,901元 │├──┼──────┼─────┼─────────┼─────────┤│  │被告翁李美 │120分之1 │ 2,871元 │ 1,780元 │├──┼──────┼─────┼─────────┼─────────┤│  │被告翁振坤 │120分之1 │ 2,871元 │ 1,780元 │├──┼──────┼─────┼─────────┼─────────┤│  │被告翁振順 │120分之1 │ 2,871元 │ 1,780元 │├──┼──────┼─────┼─────────┼─────────┤│  │被告翁淑珍 │120分之1 │ 2,871元 │ 1,780元 │├──┼──────┼─────┼─────────┼─────────┤│  │被告翁淑敏 │120分之1 │ 2,871元 │ 1,780元 │├──┼──────┼─────┼─────────┼─────────┤│  │被告翁啟宗 │ 96分之1 │ 3,589元 │ 2,225元 │├──┼──────┼─────┼─────────┼─────────┤│  │被告翁詠詳 │ 96分之1 │ 3,589元 │ 2,225元 │├──┼──────┼─────┼─────────┼─────────┤│  │被告翁意捷 │ 96分之1 │ 3,589元 │ 2,225元 │├──┼──────┼─────┼─────────┼─────────┤│  │被告翁筱捷 │ 96分之1 │ 3,589元 │ 2,225元 │├──┼──────┼─────┼─────────┼─────────┤│  │被告翁川生 │ 24分之1 │ 14,357元 │ 8,901元 │├──┼──────┼─────┼─────────┼─────────┤│  │被告翁承毅 │ 48分之1 │ 7,178元 │ 4,450元 │├──┼──────┼─────┼─────────┼─────────┤│  │被告翁沛緁 │ 48分之1 │ 7,178元 │ 4,450元 │├──┼──────┼─────┼─────────┼─────────┤│  │被告蔡翁柳花│ 24分之1 │ 14,357元 │ 8,901元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