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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家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聲宇

張聲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潔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11,081元(按依上訴人聲請上訴狀附表所示,被繼承人張吉安之遺產價額共2,716,621元,上訴人之應繼分共3分之2,故訴訟標的價額為2,716,621元×2/3= 1,811,0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日期:201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