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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重家繼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原 告 王○文被 告 王○瑞

王○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總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8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