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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鄭鴻威律師

何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裁判日期:2020-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