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鄭鴻威律師
何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