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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孟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裕美等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 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8,2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1 項第4 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