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40號抗 告 人即 聲 請人 陸憲德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 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