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補字第20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陸憲德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對本院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111年度家補字第209號)於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