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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衛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衛字第8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0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住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