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被 告 乙○○○
郭金龍郭彩楹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蔡長勛律師複代理人 郭晏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