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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護字第 11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字第1146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號3樓(社工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 項、第2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保護令,然相對人之住居所在新北市鶯歌區,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另本件案發地點亦在新北市鶯歌區,而聲請人之住居所非在本院轄區,足見聲請人與相對人實際之住居所及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地均在新北市,則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就本件通常保護令事件有管轄權,爰將本件移送於所屬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