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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護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字第812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里區○○路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相對人乙○○、丁○○○、丙○○為聲請人何種四親等姻親關係,並補正親屬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資料(含相對人乙○○、丁○○○、丙○○及足以證明雙方間姻親關係等之戶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1項前段、第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上開規定以書面聲請保護令,應記載相對人與被害人之關係,此觀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3款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因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乙○○、丁○○○、丙○○間有四親等旁系姻親,但未載明雙方間為何姻親關係並提出相關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資料供本院參酌,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應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3-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