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字第977號聲 請 人 乙○○被 害 人 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按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第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乙○○為被害人丙○○之女,其為被害人向本院對相對人甲○○即被害人之子聲請通常保護令,然被害人係民國38年6月生之成年人,且亦非屬身心障礙者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及本院依職權所查得被害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等在卷可稽。稽之本件被害人既無上開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為其聲請通常保護令之情形,則其女即聲請人為其提出本件通常保護令之聲請,顯難認為已符合法律規定,且其情形亦非可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本件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