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39號聲 請 人 曹○媃 住○○市○○區○○○0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聲請許可處分未成年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且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